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师市环罚决字〔2021〕6 号
伊犁东昇新型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43287710796
地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 法定代表人: 王鈺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平台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6月 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师市环罚告字〔 2021 〕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未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经集体审议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克达拉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000000020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