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润旺和木业有限公司)

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师市环罚决字〔2021〕2 号

新疆润旺和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8MA78CM7R8M                              

地址: 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一团工业园区二巷17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杰            

我局20215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六十一团木材厂建设项目于2020年4月12日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 5 2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师市环罚告字〔2021〕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未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刻停止违法行为,于6月30日前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克达拉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000000020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