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市环责改字〔2021〕21号
伊犁东昇新型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43287710796
地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 法定代表人: 王鈺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2020年9月5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平台数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15日前按照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6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