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市环责改字〔2021〕12号
新疆润旺和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8MA78CM7R8M
地址: 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一团工业园区二巷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伟杰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六十一团木材厂建设项目2020年4月12日项目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刻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验收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