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师市环责改字〔2021〕6号
伊犁新岗热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062074347H
地址: 四师七十三团金岗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我局于 2021 年1月 2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机组烟气排放口于2021年1月13日-22日二氧化硫数据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为100mg/m3)。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在线监测数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该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对污染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改正的或者拒绝、阻挠我局实施复查的,我局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