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伊力特印务有限公司)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环责改字〔20211

伊力特印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2722330853R  

地址:    可克达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瓦建新  

2020 12 2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运行期间未对生产车间产生的VOCs进行集中处理,未安装VOCs集中处理设施,VOCs无组织排放;危险废物库房标识牌配备不完善,台账记录不完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安装挥发性有机物集中处理设施,停止无组织排放行为;2、30日内完善危险废物库房标识牌信息的建立,规范台账记录;3、2021年1月14日前将整改计划上报至师市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

2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