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疆绿翔热力有限公司)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环责改字〔20212

新疆绿翔热力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8MA77DDQ24D

地址:    四师六十六团小山坡        法定代表人: 彭建  

2020 12 3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供暖运行期间未按环评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脱硫设施未投入使用;堆煤场、堆渣场“三防”措施不到位;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堆煤场、堆渣场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做好防尘、抑尘工作;2.严格按照环评配套建设脱硝脱硝设施,规范建设堆煤场和堆渣场;3.完善污染物治理设施后,尽快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4.2021年1月15日前将整改计划上报师市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

20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