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师市环罚决字〔2020〕1号
新疆一和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3572505004D
地址: 四师66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 曾庆兴
我局于2020年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将浓缩废液倾倒入66团垃圾填埋场的渗坑内,2019年6月至今将废液倾倒入填埋场旁边的煤矿废弃的风井内,共计倾倒废液约有5000方,该矿井和填埋场的渗坑均未做任何防渗防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 1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市环罚告字〔2020〕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未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制生产30日,生产负荷控制在60%以下;
3.罚款(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军垦路(兵团)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第四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