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师市环责改字〔2020〕01号
新疆一和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3572505004D
地址: 四师66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 曾庆兴
我局于 2020 年 1月 1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将浓缩废液倾倒入66团垃圾填埋场的渗坑内,2019年6月至今将废液倾倒入填埋场旁边的煤矿废弃的风井内,共计倾倒废液约有5000方,该矿井和填埋场的渗坑均未做任何防渗防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24日前制定倾倒废液的处置方案,并上报师市生态环境局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第四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