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 名称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师市环罚决字[2018]06号 | 伊宁县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 91654021076067156H1-1 | 陈建辉 | 2018年5月18日四师环境监察支队对四师70团伊宁县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伊宁县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上报四师可克达拉市环保局审核。 | 2018年5月20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产;行政处罚陆仟元整。 | 自觉履行 |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
2 | 师市环罚决字[2018]08号 | 新源县隆丰塑业有限公司 | 9165402567022728XG | 程琼 | 2018年6月14日四师环境监察支队对四师71团新源县隆丰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新源县隆丰塑业有限公司塑料编织袋生产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18年6月15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产;行政处罚柒仟捌佰元整。 | 自觉履行 |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
3 | 四师环罚决字[2017]23号 | 伊犁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霍城水泥厂 | 91654022729142492X | 李界化 | 2017年7月25日,第四师环境监察支队对伊犁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霍城水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1600吨熟料/日生产项目配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场未设置“三防设施”。 | 2017年8月10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立刻整改,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规定运行维护管理,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连续稳定运行;行政处罚叁万元整。 | 自觉履行 |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