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师环罚决字〔2018〕01号
新疆绿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54123030000014 组织机构代码:73179507-0
地址:四师可克达拉市六十四团振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金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月2日接到兵团督办通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7-11月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新疆绿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磷、总氮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督办通知、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监测数据审核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4日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8〕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现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加强对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
2.处罚你单位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军垦路(兵团)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核算中心
帐号:307353010400039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四师或者向兵团环保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