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 名称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执行 情况 |
1 | 四师环罚决字[2017]21号 | 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1654023584773751C | 张志明 | 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电炉运行记录显示8月20日02:00由于高温和摩擦,除尘布袋损耗,造成压差太大导致爆袋,02:02-03:00进行布袋更换工作,布袋更换期间未停矿热炉,造成烟尘超标排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立刻整改,达标排放;行政处罚拾万元。
| 行政处罚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 自觉 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