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行政拘留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 名称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执行 情况 |
1 | 四师环拘移[2017]03号 |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鑫畜生猪屠宰场 | 654102610024385 | 李传杰 |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鑫畜生猪屠宰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处罚陆仟肆佰柒拾元壹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公安部门。 | 行政处罚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 2017年9月14日拘留1人,伊垦公(铁)行罚决字[2017]第163号,执行期限5日(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