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 名称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执行 情况 |
1 | 四师市环罚决字[2017]03号 | 伊宁县南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91654021333021299H2-2 | 郭 伟 | 该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拾万元。 |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 自觉 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