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适用情形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 | 备注 |
1 |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2017年 6 月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哈海镇万和养猪专业合作社 | 该合作社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繁育场产生的废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0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行政处罚伍万元整。 | 伊宁垦区公安局受案,行政拘留一人,执行期限共五日。 | 无 |
适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案件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