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 名称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执行 情况 |
1 | 四师市环罚决字[2017]07号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哈海镇万和养猪专业合作社(曾用名:洪泰良种繁育场) | 936540225524129000 | 张建中 | 该合作社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繁育场产生的废水。 | 处五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 |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 自觉 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