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 名称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执行 情况 |
1 | 四师市环罚决字[2017]05号 | 鑫畜生猪 屠宰场 | 654102610024385 | 李传杰 | 鑫畜生猪屠宰场废水经一台处理能力为10m³/d的一体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该项目至今尚未通过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处五万元罚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 自觉 履行 |
2017年5月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