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第四师环罚〔2016〕04号
新疆旭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2MA775Y9L56
地址: 66团工矿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旭成
我局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4月26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 10 月 25 日以 《第四师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第四师环罚[2016]0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未申辩.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从轻处罚。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1000万块砖生产线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在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和环保设施未建成并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军垦路(兵团)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第四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1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