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第四师环罚〔 2016 〕0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784673165Y1-1
地址:伊宁县城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炎
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电石厂3#、4#电石炉炉面除尘设施及炉底除尘设施由于设备老化运行不正常,电石炉烟囱排口排放烟气颜色为深灰色,炉底烟尘跑冒严重,电石炉附近无组织粉尘排放严重;电石厂无组织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 第四师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现场监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第四师环罚告字〔 2016 〕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未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技改完成前,要求其限产以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军垦路(兵团)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第四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