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师环罚字〔 2016 〕02号
伊犁新岗热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54124030000342组织机构代码证06207434-7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四师七十三团金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刚
我局于2016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物治理设施停运,污染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 监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1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 2016 〕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未申辩。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刻整改 。
2.罚款(大写)行政处罚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军垦路(兵团)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第四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