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金汇众塑料制品加工厂:
你公司所报《昭苏县金汇众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7500万m滴灌带、300吨PE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经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七十七团三连,哈桑河东侧,距七十七团团部约9km。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50″18.91″,北纬42°59′35.65″。项目建设滴灌带生产线8条,PE管生产线1条,包括厂房、办公室、宿舍、餐厅、锅炉房、料场等,建成后,年产7500万米滴灌带、300吨PE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在严格履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条件下,我局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二、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旱作标准;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固体废弃物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标准。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师环保局备案。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师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师环保局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