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具体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取环1天;上环2天;单纯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绝育后复通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