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条件,根据《兵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兵民政发〔2021〕23号),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货币财产(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低于师市同期18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二)无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除外)、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船舶;
(三)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
(四)无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他投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申请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待遇期间购买、新建别墅等高档房产,豪华装修住房的(正常装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唯一住房征地拆迁后新建或购买刚性需求住房的除外);
(二)拥有非住宅类房屋的;
(三)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申请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待遇期间有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型消费行为的;
(五)存在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
(六)拒绝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
(七)其他不适宜认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