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人常发〔2017〕7号
关于印发《可克达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可克达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经2017年6月9日可克达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制度自2017年6月9日起施行。
附件:可克达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可克达拉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14日
附件
可克达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2017年6月9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使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更好地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可克达拉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应自始至终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报告工作,答复询问,听取意见。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重要议题提前30天通知“一府两院”办公室。“一府两院”办公室须在会议前7天,将报告按会议通知的要求份数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讨论、审议“一府两院”提交的议题、报告,必要时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召开全市性会议或重要的专业性会议,如涉及到对方,应互相邀请对方领导参加,以便了解情况,协同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同“一府两院”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经常互通情况。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就一些重要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统一认识。
第七条 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知情权,对“一府两院”实施有效的监督,“一府两院”发布的通告、通令、决定、命令;颁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各专业性会议的材料等,均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有关制度,亦应抄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第八条 “一府两院”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意见,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一府两院”要积极支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办理和积极整改,并将办理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凡交由“一府两院”办理的,应按规定办理完毕,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检举,除自行办理和答复本人外,原则上直接转送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互相邀请人员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由各自办公室负责联系、通知和落实。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需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活动,应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商联系,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域各团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工委。
可克达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