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人常办发〔2017〕3号
关于印发《可克达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开展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
《可克达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开展活动的暂行办法》,经2017年6月9日可克达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17年6月9日起施行。
附件:可克达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开展活动的暂行办法
可克达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附件
可克达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代表开展活动的暂行办法
2017年6月9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活动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代表活动
第五条 代表原则上以市人大会议期间的代表团为基础组成团场人大工作组,由会议期间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担任闭会期间的团场人大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并设团场人大工作组联络人1-2名。团场人大工作组联络人负责做好本团场人大代表活动的具体联络服务工作。各团场人大工作组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可以将代表划分成若干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推选产生。
第六条 代表活动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团场人大工作组组织。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团或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团场人大工作组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
第七条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我市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在我市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可单独组成代表组,也可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团场人大工作组、代表小组的代表活动。
第八条 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参加团场人大工作组、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重要情况通报会和各类学习活动;
(二)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和代表培训等活动;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其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六)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的工作,向其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统一处理;
(七)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交市人大下一次会议统一处理;
(八)团场人大工作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专题调研活动,调研结束后,要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在代表大会会议前,一般要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平时也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对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可克达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办理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代表按前款规定调研、视察,可以提出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一府两院”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应当提前向代表告知内容,邀请单位一般要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联系。
第十条 代表活动应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考勤、有总结。代表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可以与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相结合,对重大问题,可以在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研究,组织交流,努力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质量。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也可以与代表督促建议办理工作相结合,特别是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办理件,团场人大工作组可以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向承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活动按照就地就近开展的原则一般在原选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跨原选区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需跨原选区的行政区域考察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回答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每个代表每年联系选民的人数不应少于5人。
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口头反映的这方面问题,代表可以以书面材料形式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代表不得就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的问题,以及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等方面的问题持代表证视察。
第十四条 代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行职务的能力,并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应向原选区选民述职1次。代表履职登记情况每年在本选区公示。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一次先进代表团(组)和优秀代表的评选活动,对积极有效地开展代表活动的代表团(组)和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予以表彰。
第三章 尊重和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和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七条 代表开展活动,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应主动自觉参加。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从代表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代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迁出本行政区域,所在选区或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域各团场。
可克达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