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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四师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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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师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师市党组发〔201721

关于印发《四师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国家级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党政办,各团场政工办,企事业单位党办室(党群部),师市机关各部门,师市政法机构政治部(处):

现将《四师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师可克达拉市党委组织部

              2017417

四师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师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推进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师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师调研员、副调研员,享受或保留处级待遇的干部,以及其他按照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处级干部。

第三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各单位、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做好本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教育管理、纪律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分工安排,并报师党委组织部备案。对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职责建议:

(一)协助分管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

(三)参与检查督导。受党委和单位的委托,对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重要提案议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能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联系帮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联系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助做好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等工作。

(五)指导基层党建。受党组织委派,参与党建指导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基层实际问题,发挥联系纽带作用。

(六)开展理论宣讲。围绕一个时期的形势任务,组织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等宣传宣讲活动。

(七)帮带年轻干部。发挥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历丰富、熟悉业务的优势,对年轻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年轻干部尽快进入岗位角色,弘扬优良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八)承担本单位、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在中央、自治区和兵团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约束范围内开展工作,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师党委组织部,师党委组织部上报兵团党委组织部审批,兵团党委组织部批复后,经师党委研究通过,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病、事假须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定等次,不作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八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必须与领导干部的考核同步进行,同步测评,同步评价,同时提供书面述职材料。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松散,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对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师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因违法违纪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予以降职或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监督等日常管理,对因疏于管理导致非领导职务干部长期放任自流,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师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党委办公室                           20174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