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建发〔2017〕16号
各团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四师可克达拉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房屋预售管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建设局
2017年3月20日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房屋预售管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四师可克达拉市(以下简称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预售是指在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且在师市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规划部门批准开发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先售予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师市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预登记的房屋建设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师市建设局是师市区域内房屋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师市房产管理局在师市建设局指导下监督与管理商品房预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上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暖、燃气等配套工程。
(四)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具有房屋售后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和保证措施。
第六条 房屋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预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师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预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房屋预售。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发布预售广告。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房屋预售,应当提前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并建立楼盘表递交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师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申请审批表(附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投资项目批文(师市发改委出具);
(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经规划局批准);
(六)预售方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用地面积、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附进度表)、一房一价表、预售总面积、分层平面图(加盖审图章)、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
(七)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八)施工合同;
(九)门牌证明(师市民政局出具);
(十)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及已拨付25%以上工程款的证明;
(十一)测绘报告(图测);
(十二)前期物业委托合同。
第八条 师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屋预售资料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对预售商品房座落位置、朝向、工程进度等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记录。经审查符合预售条件申请的,应当自受理预售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经审查不符合预售规定的,则应在受理预售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不准予预售商品房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准予预售的理由和依据,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一幢一证。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屋,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预售场所,制作广告和说明书时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房屋时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师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房屋预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项目所在地选择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明确专用账户名称和账号,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应一个专用监管账号,预售资金按项目名称及相应楼号实行分账核算。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账户;确因建设项目需要变更的,经监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原监管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督、银行监管、监理参与、专款专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屋所得款项,必须用于预售房屋相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未达到预售合同规定的结构、设施、质量标准的,由预售人负责返修,返修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承购人有权要求退房,预售人应将房款全部退还承购人,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持购房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师市(团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持备案意见到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屋预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知金融机构冻结房屋预售款项,直至停办房产交易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对其预售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房屋销售的;
(二)违背规定,将房屋预售款挪作他用,未能保证项目建设的;
(三)擅自涂改、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擅自涂改、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五)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房屋预售资格而预售房屋的单位,师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上报主管部门师市建设局,由师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师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房屋预售管理中失职、渎职,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师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师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