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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实行审核认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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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实行审核认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根据《中央联席会议关于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意见(试行)》(中信联发〔20114号),结合兵团实际,现就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的审核认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审核认定范围

经兵团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复查、复核后,已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单位。各师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由各师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兵团直属机构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由其隶属行政机关(兵团机关职能部门)报送。

(二)报送材料。师联席会议、兵团机关职能部门的《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报告》(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事由、处理情况、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人意见和教育疏导措施)、《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见附件)、息诉息访协议书及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等。

(三)报送方式。向兵团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

三、审核程序

由兵团联席会议负责对师联席会议、兵团机关职能部门报送的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进行审核认定。

(一)逐案审核。

1.按问题属性由兵团联席会议专项工作小组进行实体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兵团联席会议办公室逐案进行程序性审核。

3.兵团联席会议进行审核认定。

(二)结果反馈。经兵团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兵团联席会议办公室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待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备案并反馈意见后,由兵团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回执给师联席会议办公室、兵团机关职能部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要求补报相关材料。

(三)信息入库。由兵团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回执》,按规定将相关材料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列入《终结信访事项数据库》。

四、归档存查

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的相关材料,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按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以备查验。

五、结果运用

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列入<终结信访事项数据库》后,中央和兵团各级、各部门以此为据,对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的,實行行“三不”,即:不受理、不交办、不统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