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建发〔2016〕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师建筑市场的通知
各团场工交建商科,各施工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
随着四师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业成为四师主要产业之一,当前我师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竣工验收不及时、备案率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师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四师建筑业良性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项目前期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师建发〔2014〕113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办理项目环评、规划许可、报建、招标、签订合同、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三个月内应开工建设。对未履行完前期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项目,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对项目负责人全师通报。
二、加强履约承诺
按照师财务局《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免交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通知》(师财建〔2015〕93号)的要求,师属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师内部工程,签订合同和申请工程预付款时可以以承诺书代替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同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明确违约责任,以保障项目单位利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三、严格设计变更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批准文件编制内容完整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设计任务书确定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相关规划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充分的书面理由,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否则设计单位不得予以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予以审查受理。
四、强化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收到经监理审核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准备好相关验收资料。同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师质监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否则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已完工三个月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理由。按照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事业及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兵建发〔2009〕196号)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并符合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尽早验收,并核定固定资产。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约定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三)监理单位应及时认真审核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否则将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施工图纸内容,对已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积极向监理上报工程竣工报告,提供真实的工程资料,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否则将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五、加强工程造价审核
(一)建设单位加强总价控制,摸清材料市场行情,认真组织招标答疑,严禁材料价格严重背离本身价值,严重脱离市场价格的答疑价,要在工程结算中认真进行调整,对于一些哄抬材料价格,造成工程造价虚高,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对于涉及到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决清出四师市场,并向社会公布。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交结算资料,监理单位未及时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提供虚假结算备案资料且引发矛盾和纠纷,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实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落实项目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按照师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师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师办发〔2015〕7号)要求,切实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工作,加快工程结算和决算的进程,为师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和决算审计营造良好条件,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准备好相关资料。
七、建立建设单位约束机制
建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信息披露机制,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四师诚信体系。建立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规范工程款支付,并向国土、发改、交通、水利和财务局等部门通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信息,建议相关部门采取行政限制性措施。
八、近期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特别是宏远建设集团公司在3月底前,将2013年至今的竣工资料认真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报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须在4月底前完成2013年至今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备案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或完成招标工作,且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在3月15日前完成施工许可工作。建设局5月中旬将对上述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全师通报,对完成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完成较差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师建设局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