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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师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四师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师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结合我师的实际,对《农四师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师发〔2007〕13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奖项设置

(一)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

重大科学技术贡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特别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现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被国内权威机构认可的科技成果。

(二)师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并通过鉴定的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在我师范围内完成或合作完成的基础性研究成果;应用新技术成果;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已有的科技成果;软科学成果等在实践中取得创新,具有应用价值、规模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奖励范围

凡是在师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成果转化、技术革新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四条:师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方针;师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师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师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五条:师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专家组成师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师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师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师党委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师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安排,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师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师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师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奖 励 设 置

第八条: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1-2名自然人。

第九条:师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根据成果水平及其对经济、社会效益所做出的贡献及作用评定,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一等奖10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按次其余为参加人员,不授予证书。

第三章  评 审 和 授 予

第十条: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每5年评选奖励一次,原则上在师科技进步一等奖中产生1-2名;师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师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根据本办法自愿申报,并由单位、机关有关部门推荐。

推荐单位、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推荐申报师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的评价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奖励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专业进行评审汇总,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名单的建议,报师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十四条:师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年度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员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师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候选人提交师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报师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师党政主要领导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师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师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 励 经 费

第十七条:师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师财务预算安排,预算由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年初提出,报师核准。

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金额每人10万元;师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其奖金数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万元。

获得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其奖金总额的70%分配给第一完成人,其余由第一完成人或项目课题组根据作用大小自行分配。

获得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的分配:根据每个主要项目完成人在本成果的立题、研试、攻关、解难、实施、技术材料撰写、决策与管理工作中的贡献的大小、直接参加时间的长短,承担实际工作量的多少和难易等情况,由全体主要完成人员集体讨论商定。主要完成人员合计分得奖金的70%左右。其余30%,适当分给主要完成人员以外的有贡献人员,一部分可留作集体使用或积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师各团级单位可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及兵团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报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下发〈农四师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发〔200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