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农四师“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促进我师科技计划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和兵团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各类科技计划及农四师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工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等科技计划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年度中期执行情况评估等环节。
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兵团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师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科技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动植物新品种选育项目实施周期为五年。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师科技局是科技计划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师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 农四师科技局计划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指导并督促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
(五)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科委办公室,按照项目总体要求,每年制订出年实施计划方案。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的实施及任务完成履行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完成规定的任务;
(三)协调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监督项目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每年按时向兵团及师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师科技局提出项目的调整、撤销意见;
(六)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书;
(二)按照项目申报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负责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按进度要求及时完成;
(三)按规定管理科研项目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六)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十一条 兵团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根据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计划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11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
定向申报是指兵团科技局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师科技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和定向申报相结合方式。根据兵师科技发展规划、相关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需求,于每年12月30日前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三)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原则上应能在其法定退休前完成。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
第十四条 兵团项目由兵团科技局归口管理业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或论证。师科技项目由师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师科技局负责组织各行业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或论证。
第十五条 评审审定通过的师科技项目,经科技局汇总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行文下达。
第十六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师科技局负责协调师财务局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各单位科办跟踪科技经费到位情况。
第十七条 严禁同一项目在不同的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落实项目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应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书》,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师科技局。
第二十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2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师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项目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书面意见,报师和兵团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必要时,师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管理的组织单位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师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师科技局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务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课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兵团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兵师科技局负责兵师科技项目验收和鉴定工作。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按有关规定准备验收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兵团科技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兵团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评审验收为主,也可采取现场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其它方式。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并在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三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并且事先未提出书面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科技局审核发放《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可与验收工作结合同步进行。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兵师科技局负责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三十六条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鼓励科技项目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师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