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发〔2012〕91号
关于开展兵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兵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兵团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兵团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 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兵团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 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 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兵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属兵团管理和在兵团管辖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 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 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兵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师、各部门要按照“兵团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单位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兵团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兵团领导同志任组 长,成员单位包括兵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编办、监察局、民政局、财务局和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兵团财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 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兵团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兵团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兵团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兵团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 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兵团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兵团机关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 合。
各师、各有关单位要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领导担任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单位普查的各项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要切实加强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 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 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兵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分别由兵团各级财务负担。各师、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 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规定,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兵团各级财务部门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 位。同时,要解决好普查工作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数据质量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师、各有关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把抓工作质量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终,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层层把关,分级负 责。要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扎实运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兵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兵团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 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 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 务。
为顺利开展兵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兵团决定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各师、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