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办发〔2013〕96号
关于印发《兵团国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兵团国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31日
兵团国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兵团国家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构成,由兵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推动、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方式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包括股权投资、融资平台建设投资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方式。前两种方式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按照财政部 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后两种方式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按兵团现行项目管理程序操作。产业发展资金每年的数量和规模由兵团研究确定。
第二章 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是立足兵团、面向全疆,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兵团规划、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 系的新型工业化和重点服务业,包括与城镇化建设协调配套的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能源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参与企业的设立与并购。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投资方式:
(一)股权投资可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直接投向重点企业和项目或收购、重组企业,并持有相应股权;可与其他投资主体合资成立合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相应股权。
(二)融资平台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为兵团服务的各类金融平台建设,提供债权性融资渠道;可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发起并参与兵团金融体系建设,合作设立投资基金,设立或增资担保公司。
(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类产业发展资金直接用于项目建设,可以补助项目资本金或建设资金的不足,对项目建设期的贷款进行贴息。
第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对象一般是在新疆境内注册的兵团各类骨干龙头企业和项目,落户于兵团辖区内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以及产业示范、引导作用明显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由兵团发展改革、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本管理办法执行。由国家审批的项目从其要求。兵团发展改革委在下达计划时要明确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出资人代表及权益等内容,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兵团的有关规定,由兵团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条 用产业发展资金建设的项目完工并试运行后,由项目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按程序报兵团,由兵团委托组织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兵团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对形成股权的产业发展资金设立投资退出机制,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选择退出方式和时间。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二条 兵团监察、国资、发展改革、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投产后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带动作用成效显著的,兵团将对项目单位在以后年度中央投资的安排上给予倾斜;对管理不善、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将取消项目所在师或部门申请下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的资格,同时调减其下年度中央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产业发展资金、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以及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财务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兵团国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