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

一、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按照师市医疗保障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团(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居民委员会、连队提出申请。

(二)查验。团(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团(镇)、街道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师市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师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居民委员会、连队应当及时告知团(镇)、街道。团(镇)、街道和师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儿童本人死亡;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就读的,或已毕业的。

3.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4.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5.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8.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保障政策

1)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进行发放;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儿童,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相同;对于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监护人、实际抚养人、抚养机构要出具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管理使用承诺书。

2)医疗康复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儿童按照对应类别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对于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救助等,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加强与城乡社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慈善救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

3)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学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4)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5)加强关爱服务。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对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连队(社区)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四、其他事项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