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1)配偶;
    (2)未成年的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宣告失踪人员;
    (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4)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下落不明人员;
    (5)经师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