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1)配偶;
(2)未成年的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宣告失踪人员;
(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4)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下落不明人员;
(5)经师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