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三)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受限的,应提供残疾证、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
(七)原家庭成员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八)18周岁以上的在校生提供有效的学生证件;
(九)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十)需扣减的刚性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家庭成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凭据;
(十二)家庭成员车辆、房产信息(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购房合同、协议、票据等);
(十三)因土地、房屋征收给予补偿安置的家庭,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审核确认程序
(一)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当派员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连队、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上述材料及审核意见呈送团场(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公示有异议的,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上述程序,开展审核确认工作。
(二)团场(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应当自收到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连队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两委”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全部入户调查。
(三)经团场(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会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救助金额,并在申请家庭所在连队、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签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由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保管,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委托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