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团场(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连队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团场(镇)、连队、社区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初审程序
团场(镇)民政经办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 7天后,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对公示有异议的,团场(镇)民政经办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核确认程序
团场(镇)应该全面审核本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于 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团场(镇)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连队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团场(镇)民政部门,由团场(镇)民政部门调研核实并报团场(镇)核准。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团场(镇)民政部门在其所在连队、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街道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程序参照团场(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