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应急管理局2025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新疆某乳业公司未落实“三同时”手续案
第四师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乳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自2022年4月完成定稿,至今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某煤业公司无证开展特种作业等违法行为案
第四师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煤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副斜井机尾硐室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锚杆间排距为800×800mm”,现场抽查三组锚杆排距为900-1000mm;2.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副斜井+1450m水平机尾硐室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未设置报警值,粉尘传感器数值超上限后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月10日,潘某在风井井口进行电焊作业,经核实,潘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行政处罚。
(三)新疆某煤业公司无证开展特种作业等违法行为案
第四师应急管理局对伊宁县某薯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煤矿设备维修工朱某在设备维修车间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持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2.该企业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3.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朱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以罚款70000元(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