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10月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设备带病运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操作,到期未整改并未报告整改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七款、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零二条。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企业整改完成并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圆整)的罚款。
2023年10月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设备带病运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操作,到期未整改并未报告整改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七款、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零二条。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企业整改完成并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圆整)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