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师市范围内现制现售水经营
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职工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加强对师市范围内现制现售水的经营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师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经营单位或经营者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所有在师市辖区范围内设置,用于经营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均应在师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建立卫生管理档案,设置单位或经营者要如实填写基本信息,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水质检测记录;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情况,以及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水质处理器(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等。
二、依法接受监督
从事现制现售水经营的单位或经营者应遵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向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遵守执法人员依法提出的卫生监督要求,违反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
从事现制现售水经营的,应该在制水设备设置地点的明显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
2、卫生管理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电话号码;
3、原水、出水水质检测结果;
4、滤材更换记录、消毒巡查记录等。
四、卫生管理要求
1、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地点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含售水机前端的管材的卫生许可批件)。
3、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铭牌信息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相符。(铭牌标注的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技术参数、型号等与公示的卫生许可批件相一致)
4、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并将相关情况公示于现制现售饮用水机设置点明显位置。
5、原水和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水质检测。检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耗氧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并将检测结果向师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送。
6、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备清洗、消毒、净水、取样、化验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是患有痴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饮用水供应。
7、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
五、联系方式
请现制现售水经营者主动与师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报送水质检测结果,接受卫生健康监督。
联系人:赵丽,电话:8182583。
地址:可克达拉市镇江路515号电商服务中心二楼212室。
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