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办发〔2026〕6号
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级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管委会,各团,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第4次师市行政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兵发改价格规〔2021〕66号)等要求,结合四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资金。残保金由国家税务总局可克达拉市税务局负责征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四师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有就业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残保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残疾人生活。具体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生活困难残疾人救济补助、残疾人教育补助、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0至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重度残疾人上门评残补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残保金由师市残联严格按照预算项目管理要求,立足师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突出保障重点,合理申报年度项目。由各团(镇)、街道上报预算需求,经师市残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统一汇总报师市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残联部门年初预算。
第五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补助是指师市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辖区内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师市残疾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包括举办残疾人招聘会、推介会、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展能活动、访企拓岗、组织残疾人创业孵化、现场观摩学习等产生的培训费、宣传费、场地租赁费、第三方服务费、交通费等,按照师市残联每年申报的项目预算给予的补助。
第六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是指对参加国家、兵团、师市各类系统主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或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根据参加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一次性名次奖励及集训的补助。
(一)奖励标准
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兵团级、师市级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各项目名次的残疾人,已获得奖金、奖励的,师市不再予以重复奖励;未进行奖励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二)补助标准
经比赛(竞赛)选拔或师市残联推荐参加国家或兵团举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集训期间按照兵团标准给予每人每天50元综合补助,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
第七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是指对师市辖区内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的机构,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厂或场所给予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师市辖区内市场监管、民政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疗、农疗、庇护工厂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集中安置的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或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3.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固定场所若为租赁,需提供租赁期不少于1年的有效租赁合同),用地面积应不少于 50平方米。
4.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为残疾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每名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分之一的劳动报酬。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具有执业资质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合法经营、安置5至9名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50000元;安置10至19名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80000元;安置20名以上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100000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辅助性就业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的场地租金、设备设施购置、无障碍环境改造、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支持性服务所产生的支出。
第八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是指对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给予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或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
2.需年满16周岁及以上。
3.在师市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有房产证或一年以上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体工商户(包括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打字复印店、便民理发店、洗染缝纫店、果蔬零售店等),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00元自主创业补助。
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是指对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或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军人证》的盲人在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以及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2.在师市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固定场所若为租赁,需提供租赁期不少于1年的有效租赁合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沐浴等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混设;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3.具备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50%,且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盲人按摩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盲人按摩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需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盲人按摩经营场所必须配有洗衣机、消毒柜、灭火器等,保持经营场所安全、清洁、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二)补助标准
1.对盲人本人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且不能重复享受第八条规定的补助;非盲人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予补助。
2.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
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补助。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歇业、停业达30天以上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2.盲人本人或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机构已享受过补助的。
3.违规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或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后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下列情形需退还补助资金
享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后被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收到该决定后向发放单位退还补助资金。
第十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是指师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含残疾军人),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按照超比例人数给予的奖励补助。
(一)奖励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段,即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并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或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军人证》。
2.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3.残疾员工有确定工作岗位,并实际在岗工作。
4.按规定向残疾员工支付不低于师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5.为残疾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规定时间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二级或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奖励标准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人数依照本地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对单位负担部分给予奖励。
(三)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员工总数×2%。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残疾人救济补助是指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的定额生活补助,用于减轻困难残疾人生活负担。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或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
2.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即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
3.与安置公益性岗位、辅助性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及收入的证明材料。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定额补助500元,年补助总额6000元。
(三)已享受困难残疾人补贴和重度残疾人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第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于当年被录取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残疾证明)给予的定额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残疾证明)或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家庭子女。
2.当年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录取后中途退学者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规定对每名残疾学生、残疾家庭学生一次性学费补助2000元。兵团残联已给予补助的,师市残联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给予的辅助器具定额补助,减轻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负担,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
2.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就业年龄段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不满18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易致贫边缘户、脱贫不稳定监测户中的残疾人为优先补助对象,除此之外为其他补助对象。
3.所需辅助器具在兵团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试行)范围内,需符合规定使用年限,同一种辅助器具只能享受一次适配补助。多重残疾人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0至6岁残疾儿童视生长发育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可每半年享受一次辅助器具适配补助。
4.补助形式包括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具体要求可参照《兵团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兵残联发〔2023〕16号)。
(二)补助标准
实际购买价格在6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见兵残联发〔2023〕16号文件附件1的补贴目录)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600元的,分两档给予补贴:
1.优先补助对象: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见兵残联发〔2023〕16号文件附件1的补贴目录)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2.其他补助对象: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见兵残联发〔2023〕16号文件附件1的补贴目录)两者中较低者的80%给予补贴,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三)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后社会保险基金已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已纳入师市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再重复享受补助;已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适配辅助器具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已享受民政部门辅助器具配置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第十四条 0至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是指对有需求、适应指征、康复意愿和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后有康复价值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参照康复救助标准给予的适当补助,用于减轻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负担,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儿童基本生活。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有自愿康复需求、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
2.低保、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补助标准
此条补助标准参照《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兵残联发〔2025〕23号)执行。
1.0至6岁儿童康复救助标准
基本康复训练: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92万元(19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2)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72万元(17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8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4)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8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5)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6万元(2000元/月,术后康复训练3个月)。
(6)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童定向行走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1万元(原则上康复训练不超过1个月),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1000元/月,适配辅具后功能训练5个月)。
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对重度及以上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手术费不超过1.2万元(含术前复查费)。救助年龄段内只享受一次补贴。
(2)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兵团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执行。
2.7至14岁儿童康复救助标准
基本康复训练: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96万元(19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2)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86万元(17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9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4)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9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5)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6万元(2000元/月,术后康复训练3个月)。
(6)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童定向行走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1万元(原则上康复训练不超过1个月),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1000元/月,适配辅具后功能训练5个月)。
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对重度及以上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手术费不超过1.2万元(含术前复查费)。救助年龄段内只享受一次补贴。
(2)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辅助器具适配:
辅助器具适配按照《兵团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执行。
4.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师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三)同一康复年度内,已享受过兵团残联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的残疾儿童,不再重复享受师市残联儿童康复救助补助。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上门评残补助是指对行动不便、无法
出门的残疾人开展上门评残予以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确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证》申请人。
2.由师市定点医疗机构上门进行残疾评定。
(二)补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每人130元予以全额补助至师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上门评残服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保障
第十六条 师市残联负责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宣传动员、受理审核等工作;沟通协调师市人社、财政等单位主动获取社保、安置核定、工商注册等关键信息用于比对审核,提高协作效率;做好档案管理和监督执行等工作。师市党委宣传部门聚焦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与氛围营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共识。师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政策兑现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师市人社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指导、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规范用工;共享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相关信息,核实残疾申请人就业状态、培训情况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师市审计部门依法开展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督促整改问题,强化资金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残保金征收、共享征管数据等工作。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安排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配合审核与检查,提供真实用工与薪酬数据。各部门间对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比对共享。
第十七条 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民生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结合工作实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引导残疾人积极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师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带头招录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属地残联登记申报补助、奖励资金,所属地残联应及时受理,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师市残联。奖补资金由师市残联汇总审核,报师市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残联部门年初预算,于次年发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政策扶持资格,追回资金并纳入信用管理,失信单位或个人不得再申请补助奖励政策。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四师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期满2个月内完成效果评估与合法性审查,确需继续施行的,按程序办理延期或修订后重新发布。
附件:1.申报资料清单
2.补助申请表 (一)
3.补助申请表 (二)
附件1
申报资料清单
一、申请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补助所需材料
1.补助申请表;
2.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开展就业活动的工作总结及现场图片;
4.费用发票。
二、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补助申请表;
3.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参加比赛或集训的文件复印件;
5.参加比赛获得的名次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所需材料
1.机构申请书;
2.补助申请表;
3.就业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购置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残疾员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6.与残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残疾员工工资表复印件。
四、申请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补助申请表;
3.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经营场所租赁证明或门面购置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所需材料
1.个人或机构申请书;
2.补助申请表;
3.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购置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照片(不少于5张);
6.机构人员名单;
7.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全年在职员工工资表复印件;
9.为残疾员工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所需材料
1.单位申请书;
2.补助申请表;
3.安置残疾员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与残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满一年以上);
5.全年在职职员工资表复印件;
6.为残疾员工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7.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系统出具的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8.就业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9.本年度应安置残疾人与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统计表、本年度实际安置残疾人人员名单。
七、申请生活困难残疾人救济补助所需材料
1.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连队、社区提出的申请书;
2.连队、社区初审及张榜公示书复印件;
3.补助申请表;
4.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收入证明材料;
6.低保或特困证明及其他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残疾人教育补助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补助申请表;
3.申请人为残疾人本人的,需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残疾人家庭子女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残疾证明;
4.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5.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九、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补助申请表;
3.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低保或特困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5.辅助器具型号及图片(需在兵团辅助器具适配目录中标出);
6.购买发票及复印件。
十、申请0至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所需材料
1.残疾儿童监护人申请书;
2.补助申请表;
3.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
4.低保或特困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5.疾病诊断书及手术通知单复印件、入院记录及出院结算证明复印件、术后康复训练记录复印件;
6.辅助器具型号及图片、购买发票复印件。
十一、申请重度残疾人上门评残补助所需材料
1.个人或监护人申请书;
2.补助申请表;
3.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附件2
补助申请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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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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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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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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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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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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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或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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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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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或机构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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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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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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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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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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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业的残疾人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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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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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 申请机构意见 |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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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镇)、街道便民 服务中心意见 |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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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残联意见 |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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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正文中涉及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适用此表,可结合申请实际调整表格。
附件3
补助申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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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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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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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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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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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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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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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残类型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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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或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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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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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或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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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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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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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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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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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业的 残疾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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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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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 申请机构意见 |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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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队(社区) 初审意见 |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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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意见 |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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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意见 |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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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残联意见 |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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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正文中涉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适用此表,可结合申请实际调整表格。
抄送:可克达拉市人大、政协办公室。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