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兵人社发〔2024〕39号),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凡符合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7元。
挂钩调整:(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1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四舍五入到元)。
倾斜调整:倾斜调整为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予以倾斜。(1)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2)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5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3)向原军队转业干部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24年兵团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按照兵团统一部署和要求,师市已在7月8日将2024年1-6月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