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了你单位劳动者周和方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作出如下行政决定:周和方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因你单位到时仍未领取工伤认定决定,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工伤认字〔2023〕158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567号人社局三楼308室
联系电话:0999-8182414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社局
2024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