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经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自2026年9月3日起,启用“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业务专用章”,由劳动保障监察科负责管理和使用。专用章仅限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关证明、线索“双交办”、线索答复和实施行政执法程序中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等执法文书使用。该章与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