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202693日起,启用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业务专用章,由劳动保障监察负责管理和使用。专用章仅限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关证明线索“双交办”、线索答复和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使用。该章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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