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大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补贴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促进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93号)和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公交企业是指在可克达拉市确定的城市区域内(可克达拉市、63团、64团、66团、67团和68团),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实际从事城市公交服务的公交运营企业,不含团场连队内部循环公交。

第三条 师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应坚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公众出行品质提升、公交运营企业良性经营”的总体要求。遵循“企业可承载、政府可承担”的原则,合理界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补贴机制,引导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师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运营补贴”,是指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对师市城市公交企业在城市、城乡公交客运经营中发生的公益性支出、公交领域扶持给予的专项补助。为合理控制公交运营盈亏规模,调动公交企业降本增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交领域扶持资金采取政府和企业共担的方式。支持公交企业通过拓展经营范围等多种途径增加收入。

 

第二章 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益性支出补贴。指城市公交企业对规定范围内特殊群体执行政府制定的现行“减免”优惠政策而减少的运营收入给予的补贴,即:公益性支出补贴=优惠人次×标准票价或优惠票价的差额,范围为城市公交企业执行学生、65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军人)、伤残警察等特殊群体乘车优惠政策。公交企业需提供城市公交IC卡刷卡记录,未提供部分不予计入该补贴。

(二)公交领域扶持资金。对城市公交运营亏损财政补贴80%,公交企业承担20%(扶持资金金额=收入-成本),结果为正不予补贴,结果为负则给予补贴。

第六条 公共交通运营补贴成本及收入范围

(一)企业收入包括上级部门所有的专项拨款及本公司各项收入。

(二)成本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残保金、车辆折旧、燃料费、车辆保险费、暖气费、场地租金(含停车费)和车辆维修费等(纳入成本的车辆费用,应是在师市范围内在营线路所投入的车辆产生的维修费、保险费、燃料费等)。其中司机工资以现有实际工资为基础,因市场变动,正常增幅比例不超过周边县市同等司机平均工资的10%。

(三)公交领域扶持资金=(收入-上述成本)×财政分担比例×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得分比例,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考核细则见附件。

 

第三章 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程序

 

第七条 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资金按照专项审计、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年度清算的程序办理。

(一)公益性支出补贴。城市公交企业于次年初向师市交通运输局递交上年度公益性支出情况,师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师市财政局对城市公交企业当年公益性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师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师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拨付上年公益性支出补贴。

(二)公交领域扶持资金。城市公交企业于每年3月前向师市交通运输局报送预拨本年公交领域扶持资金的请示,师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一年度审计情况向师市财政局报送提前预拨补贴资金的50%的请示(首次补贴资金在次年初审计核算后进行发放),剩余补贴资金待年度运营结束由师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城市公交企业当年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按程序报师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后,师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及师市审议结果按照《师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履行追加预算程序(含专项审计费用),开展资金清算工作。师市财政局及时做好预算保障。

 

第四章 财政补贴资金监管

 

第八条 师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资金拨付结算和组织安排绩效管理工作,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师市交通运输局、师市财政局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审计、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应根据工作目标任务编制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报师市交通运输局、师市财政局批复或备案,并协助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自评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节约开支,科学合理调整和优化运力,降低营运成本,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 城市公交企业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运营。

第十三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城市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运营线路新增和优化调整、服务规范和质量、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城市公交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拖欠员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和不稳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减运营补贴10万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不稳定以及群体性上访的,取消补贴。

(二)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减免优惠及票价优惠、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线路及车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补贴。

(三)城市公交企业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一起取消当年度补贴。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视具体情形给予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四条 上述补贴资金只能用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交发展,含企业人员劳务费用、车辆运维费用及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如需用于其他方面,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一经发现补贴资金挪用,可暂停发放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时按规定追回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是核发公交企业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印发,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兵团、师市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九条 2024年至2025年补贴按照2020年行政常务会审议的补贴标准对冷僻线路投入的车辆予以发放。

 

附件:师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附件

师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根据《师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及辖区公交企业运营实际,以100分制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公交补贴核发的核心依据,突出“约束激励并重、服务民生优先”原则。

一、安全生产管理(25分)

(一)安全落实与应急管理(10分)

企业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公交运营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演练,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达标得10分;安全生产工作及制度缺失1项扣5分,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1次扣3分,演练无书面记录扣2分;安全生产隐患,发现一项扣2分;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经费,未提取的扣3分。

(二)交通安全事故管控(10分)

考核期内无一般及以上交通安全事故得10分;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安全事故1起,扣10分;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对应《补贴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本项直接不得分。

(三)员工安全培训(5分)

全年对司机、管理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等培训不少于4次,且有完整培训档案(含签到、课件、考核记录),达标得5分;培训次数少1次扣1.5分,无培训档案扣3分。

二、服务质量水平(30分)

(一)线路运营规范(10分)

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运营,无擅自停运、缩短线路、减少班次等行为,且高峰时段(9:00-11:00、19:00-21:00)缺班率≤5%,达标得10分;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线路或车辆(对应《补贴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1次扣10分;不按时发班或缺班,每次扣0.5分。

(二)乘客投诉处理(8分)

建立乘客投诉快速响应机制,投诉响应时间≤24小时、办结率≥95%,且投诉处理结果需向乘客反馈,达标得8分;投诉超期响应1件,扣1分;办结率每低5%,扣2分;未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1件,扣0.5分。

(三)特殊群体服务(7分)

严格执行学生、65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军人、伤残警察等群体乘车“减免”优惠政策(对应《补贴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且无因未执行优惠引发的有效投诉,达标得7分;未按规定减免1次,扣3分;因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被乘客投诉查实1件,扣2分。

(四)车辆、站台标志标识(5分)

车辆内外保持干净整洁,所有车辆按照运营线路张贴准确、醒目标识,未张贴准确、醒目标识的,每车次扣1分;公交站台张贴清晰线路走向并做好站台使用和维护,未张贴或站台未维护的,扣2分。

三、成本与财务管理(20分)

(一)成本控制(8分)

司机工资增幅不超过周边县市同等司机平均工资的10%(对应《补贴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车辆折旧、燃料费、保险费等六项成本核算规范且无虚增,达标得8分;司机工资增幅超过10%,扣5分;成本核算不规范(如票据缺失、科目混乱)1项,扣3分。

(二)财务制度规范(7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且公交运营相关档案(如收入凭证、成本票据、IC卡刷卡记录)完整留存,达标得7分;财务制度缺失,扣4分;会计核算不规范,扣3分;档案留存不完整1项,扣1分。

(三)补贴资金使用(5分)

补贴资金仅用于企业人员劳务费用、车辆运维费用及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对应《补贴办法》第十四条),无挪用、挤占行为,达标得5分;发现补贴资金挪用(对应《补贴办法》第十五条),本项直接不得分,且暂停所有补贴拨付。

四、政策执行与配合(15分)

(一)补贴材料报送(5分)

按《补贴办法》要求,次年初及时提交上年度公益性支出情况(含优待卡刷卡记录),3月前提交当年公交领域扶持资金预拨请示,且材料真实、完整,达标得5分;材料迟报1次,扣1分;材料缺失1项,扣2分;提供虚假材料1次,扣5分。

(二)审计与监督配合(5分)

主动配合师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开展行业管理、补贴资金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对应《补贴办法》第九条),无拒绝、拖延配合行为,达标得5分;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完整1次,扣2分;拒绝配合或拖延配合,不得分。

(三)特许经营协议履行(5分)

严格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中关于运营线路、服务时间、车辆标准等约定(对应《补贴办法》第十二条),达标得5分;违反协议约定1项,扣2分;情节严重(如长期不按协议调整运力),不得分,并取消补贴。

五、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10分)

(一)IC卡系统运行(4分)

城市公交IC卡系统稳定运行,刷卡记录完整(支撑公益性支出补贴核算,对应《补贴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且每月对刷卡数据进行备份,达标得4分;IC卡系统故障超24小时未修复1次,扣3分;刷卡记录缺失1个月,扣2分;未备份数据1次,扣1分,并扣除相对应的公益性支出补贴。

(二)运营监控覆盖(3分)

所有运营车辆均安装GPS定位、视频监控设备,且设备正常运行(无故意关闭、损坏),达标得3分;1辆车未装设备,扣1分;设备故障超过12小时未修复1车1次,扣0.5分。

(三)运营数据上报(3分)

每月按时向师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客流人次、运营车次、车辆维修等数据,且数据准确,达标得3分;数据迟报1次扣1分,数据不准确1次扣2分,漏报1项扣1分。

六、考核实施说明

(一)考核周期

为年度综合考核(占总分100%),由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财政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二)结果应用

考核总分≥90分,按《补贴办法》标准全额拨付补贴;80~89分,按95%拨付补贴;60~79分,按80%拨付补贴;<60分,暂停补贴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补贴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处理(如扣减、取消补贴)。

(三)额外扣分情形

出现“拖欠员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群体性上访”(对应《补贴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执行政府减免优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对应《补贴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除本细则内扣分外,额外扣10~20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判定考核不合格,并暂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