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
取消部分货运场站经营备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及“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经核查,以下业户存在违反道路运输相关规定的情况(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180天未按要求落实车辆),我局决定对以上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公示并予以注销。货运企业具体为:
1.新疆道创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2.陕外经贸(霍尔果斯)有限公司
3.霍尔果斯市文涛机械租赁部
因货运场站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且验收未通过,取消货运场站经营备案,货运场站具体为:
1.霍尔果斯金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及被取消货运场站经营备案的企业,应立即停止一切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货运场站经营备案相关的业务活动,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货运场站经营备案证明文件作废。
请相关业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0999-8182044。
特此公告。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