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兵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效能,切实增强团场自主发展能力,按照兵团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兵团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兵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兵团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辖区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兵团辖区内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兵团交通运输局认定的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界定标准遵循国家规定。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及公路养护实施机制调整,旨在构建权责清晰、管理高效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新机制。通过充分发挥团场贴近基层、熟悉实际的优势,实现农村公路建设与团场发展需求精准对接。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提质增效,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交通保障,助力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师市交通运输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师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对团场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核查方案用地、环评、水保等前期手续,审核通过后上报兵团交通运输局,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三)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项目管理等培训,推广“四好农村路” 示范经验。
(四)建立监管机制,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及指导。
第五条 团场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团场交通运输职能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手续办理、招投标、建设实施、参与验收、审计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
(二)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团场需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可通过财政预算、援疆资金、债券资金、“以工代赈”等拓宽投资渠道)。
(三)农村公路养护成品油补助资金及奖补资金,按考核里程兵团预拨项目总投资的30%,师市配套总投资的40%,团场配套总投资的30%,成品油补助资金及奖补资金可用于该项目所有支出。
(四)负责项目用地协调、群众工作及建成后养护管理,组织沿线职工群众参与工程监督。
(五)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尽量申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六)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公路建设项档案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系统的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全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并留存电子档案,最终符合交(竣)工验收要求。
第四章 项目建设流程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团场依据规划,结合实际需求,高标准谋划农村公路建设及公路养护项目,建立项目库并上报师市交通运输局,明确建设内容、投资及效益分析,申报项目范围原则从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申报。
(二)申报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需提供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初设代可研文本,由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通过后开展施工图编制工作;不涉及新增用地的,由建设单位结合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出具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认定,直接开展施工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审批
(一)团场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强化地质勘测和老路技术评价,优化线形设计,针对薄弱环节优化设计,因地制宜采用低造价、耐久性强的技术方案。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施工图经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
(二)团场将申报项目资料提交师市交通运输局,经师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上报至兵团交通运输局审批争取上级资金补助。
第八条 项目招投标
师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师市财政局将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项目资金下达后,团场项目法人可开展项目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监理、施工招标文件需报师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项目开工前需按照建设项目基本程序同步取得用地、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
第九条 施工管理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严格遵循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法规,明确设定1-2年质量保修期并预留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若无法修复则由业主组织修复并从保证金扣除费用,期满后无问题返还保证金。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强化参建单位责任约束,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负责人终身担责,并建立质量约谈及清退机制。
(二)项目需同步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相应标准的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鼓励技术专家与群众监督参与,推行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等环节工厂化生产及标准化施工管理,形成全链条监管机制。
(三)施工阶段重点检查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及桥涵、路基等隐蔽工程质量,推行首件工程制和过程验收。
(四)验收阶段组织交竣工验收,对缺陷责令整改。
(五)定期开展质量安全专项行动,排查桥梁、隧道等高风险区域隐患并建立整改台账,确保工程实体质量达标,通过全流程监管与责任绑定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
(六)农村公路建设应做好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等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质量安全监督
师市交通运输局是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包括设计审查、施工检查、验收等。项目项目法人需在开工前向师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申请或备案材料,包括施工图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师市交通运输局需制定监督计划,成立监督组,对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质量监督周期覆盖施工许可至竣工验收,安全监督至交工验收完成。
第十一条 交竣工验收管理
(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除养护项目中500米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需交工、竣工验收要分别进行)。
(二)竣(交)工验收合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向师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完工后自检合格后12个月内完成,养护项目应在完工后自检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最晚不超过12月。
(三)交竣工验收由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前项目法人需委托第三方完成质量检测及结算定案,验收时师市交通运输局邀请同级交管、财政多部门参与,验收结果师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四)交工、竣工验收要分别进行的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应在完工自检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交工验收完成后试运行,试运期不超过12个月,试运行结束后需经第三方检测和完成项目结算审核及财务决算工作,由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师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变更参照《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设计变更应报师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五章 保障与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定期调度项目进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对接自然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为团场提供用地预审、环评、水保等相关手续的指导和协调服务。团场作为实施单位,应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项目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动态监管,实时掌握团场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团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项目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团场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付程序,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完善“四好农村路”绩效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实施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养护管理成效等纳入团场年度目标考核。师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将加强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线上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团场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业务知识,不断提升团场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需明确项目负责人,终身承担质量责任。建立质量约谈和信用评价制度,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或清退出场。
第十七条 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的具体要求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边坡、路面构造物完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