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广大职工群众、居民朋友们: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师市辖区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垃圾、烧地膜、烧秸秆(根茬)、烧果木枝、烧杂草、烧田埂等用火行为;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及点火照明;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使用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设备;严禁其他野外违规用火及开展一切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禁火区域内的车辆和个人要严格落实登记检查,对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通行。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和草原禁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和草原经营(承包)单位或个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责任。
四、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三)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加大宣传力度,在景区、景点、公园、进山卡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防火码”,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团场或师市应急、林草部门报告。
师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9-8182598。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0999-8123516。
第四师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