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兵卫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师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4月10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谭霜雨
联系电话:0999-818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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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1日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
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持续、系统地收集一个地区人群死亡资料,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趋势,开展人口综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分析死因资料,可以得出期望寿命及人群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死亡疾病谱等相关指标,分析人群健康状况和生命质量,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提供基础信息。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任务要求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管理、死因统计及分析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师市辖区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死亡证》,由医疗卫生机构填写。《死亡证》共四联,其中,第一联是原始凭证,为死者医学证明或者医学推断,由医疗卫生机构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交公安部门,作为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的凭证;第三联由死者家属留存;第四联交民政部门,作为办理遗体火化和殡葬手续的凭证。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
负责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师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和工作流程;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据实填写《死亡证》;并对填报录入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整理、编码、录入、上报;定期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召开部门协调会议,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等信息和数据。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督促指导各级公安部门核查正常死亡人员身份信息,妥善管理《死亡证》,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户籍;收集登记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据实及时反馈死因,提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与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进行死亡信息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会同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及时对身份不明、信息不准和非火葬死亡人员开展调查。
(三)民政部门的职责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范遗体火化等殡葬服务行为,指导辖区殡仪馆凭《死亡证》第四联办理死者遗体火化手续,并做好信息登记和材料留存;建立和完善死者遗体火化信息库,定期与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进行火化信息的交换和核对工作。
四、信息共享与沟通
(一)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1.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每月底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等数据。
2.卫生健康委按月汇总正常死亡个案信息表,并及时组织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3.公安部门及时汇总非正常死亡个案信息表,并及时向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提供户口注销信息。
4.民政部门按月提供死亡火化信息表,并与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二)规范和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的质量控制
1.卫生健康委应强化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培训,不断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的填写、编码、审核质量。同时,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补录工作。
2.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共同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的校对、核查工作,及时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附件:1.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开具流程
2.调查申请书(存根)/现场调查报告
3.死亡入葬后调查申请书(存根)/走访调查报告
4.死亡证明补开申请书
附件1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开具工作流程
(一)在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二)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的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的《死亡证》,由现居地所辖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死者家属(委托人)应提供:
1.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死者家属(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死者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连队等提供的死亡相关的证明材料(附件2);
4.死者生前病史资料(如果有)等申报材料。
填报医生根据死者家属(委托人)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医学诊断,对死亡原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并在第一联死亡调查记录被调查者签字处由死者家属(委托人)进行签字确认。
(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 ,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写《死亡证》,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四)公安司法机构判定为非正常死亡的
公安司法机构判定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五)死亡入葬后或遗失补发的
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或在死因系统可查到的,死者家属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向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补发一次并填写死亡证明补开申请书(附件4),同时保留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的,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持委托书,向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补发一次应提供:
1.死者家属(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死者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连队等提供的死亡相关的证明材料(附件3);
4.《死亡证明补开申请书》(附件4);
5.死者生前病史资料(如果有)等申报材料。
补发办法:
1.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
2.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附件2
调查申请书(存根)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死者关系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
死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因(疾病/年老/其他原因) 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特申请连队(社区)干部和警务室民警前往家中进行调查。
调查结论: 。
连队(社区)经办人(签字):
民警(签字):
死者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调查报告
医院(社区卫生医疗机构):
兹有我辖区居民: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经家属: 现住址: 报告,该人员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经现场查看,死者身份无误,以上情况属实。
连队(社区)经办人(签字):
民警(签字):
死者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死亡入葬后调查申请书(存根)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死者关系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
死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因(疾病/年老/其他原因) 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埋葬地址: (附墓地照片),特申请连队(社区)干部和警务室民警前往家中进行调查。
调查结论: 。
连队(社区)经办人(签字):
民警(签字):
死者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走访调查报告
医院(社区卫生医疗机构):
兹有我辖区居民: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经家属: 现住址: 报告,该人员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经走访调查,情况如下:
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反映: ;
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反映: ;
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反映: 。
连队(社区)经办人(签字):
民警(签字):
死者亲属(签字):
知情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死亡证明补开申请书
医院(社区卫生医疗机构):
我是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与死者 (死者姓名)系 关系 ,因(当年未曾办理/不慎遗失)死者 (死者姓名)的死亡证明,现需补办该证明以便办理 (具体用途:如:遗产继承、户籍注销、保险理赔等)。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人声明对原死亡证明的遗失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