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三)

关于召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实施办法》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行公告。

 

附件:1.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实施办法

2.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227

 


 

附件1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

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城市供水成本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六)《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七)《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八)《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制度的实施意见》;

(九)《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

导意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

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一)《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

(十二)《城市供水条例》;

(十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十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需求;

(二)公平负担;

(三)着眼当前谋划长远;

(四)因地制宜。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四、推进居民阶梯式水价改革的必要性

居民生活用水是城市用水的主要方面,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用水效率低下,居民节水意识不强,水价计价方式不完善。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居民阶梯式水价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居民阶梯式水价的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式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实行按户计量。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式水价。

(二)居民阶梯水价的分档水量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要求,伊犁州直各县市在设置基本水量时,原则上参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月确定,经测算,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镇居民用水量239万立方米,按户均4人计算,确定基本水量标准为3.00立方米/·月。以此标准制定阶梯水价方案: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以每个居民家庭4口人计算,阶梯水价分三档,第一档水量居民家庭每年每户用水量确定为144立方米(含144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为居民家庭每年每户用水量确定为145立方米—288立方米(含288立方米);第三档居民家庭每年每户用水量确定为288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

(三)居民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结合水量阶梯的设置,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阶梯式水价相应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拟调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民生活第一档水量水价为1.74/立方米,第二档水量水价为2.61/立方米,第三档水量水价为3.48/立方米。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中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

(四)阶梯水价计量

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对外公布基本水量时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五)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为计算周期,以阶梯水价制度执行后用水户首次购买时间为起始时间。

(六)合表用户

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执行基本水价,具体价格为1.74/立方米。

(七)阶梯差价收入的使用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八)加快计量设施改造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九)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

在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附件2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

 

一、项目名称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城市供水成本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六)《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七)《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八)《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九)《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一)《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

(十二)《城市供水条例》;

(十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三、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

(二)保障基本用水需求;

(三)促进公平负担;

(四)促进节约用水。

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必要性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中有关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1号)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

(一)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

城镇供水管网、供水企业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二)非居民用水定额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执行;近年投产及新建工业项目按照批复的《取水许可申请报告》(含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其用水定额。

(三)非居民用水分档水价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各地在设置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时,可以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四)两高一剩行业分档水价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五)计费周期

以年度或季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六)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指供水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其他附加费。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户的价格按(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七)加快计量设施改造。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分户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改造,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精确度。供水企业要对其收费系统进行改造,为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基础条件。

(八)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

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用户使用非常规水源。供应非常规水源的单位要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用水安全。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同期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价由各地(州、市)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和再生水利用情况自行规定。对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公共绿化、庭院绿化和用水环境等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规定使用再生水的比例,对达不到使用再生水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一定比例的新水用水定额,具体加价比例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